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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结构协会“钢结构大师”评选管理规定
来源: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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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结构协会“钢结构大师”评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钢结构协会“钢结构大师”的评审工作,根据《中国钢结构协会奖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激发广大钢结构工程建造者的工匠精神、提升钢结构从业人员责任心和荣誉感,促进钢结构行业施工安装、加工制作领域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中国钢结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决定开展钢结构大师评选工作。为保证评选工作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顺利进行。

第三条 “钢结构大师”是钢结构建造领域的最高荣誉称号,授予钢结构工程领域的工程技术人员。

 本规定属于协会制度体系中的第二层级,上级制度为《中国钢结构协会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适用于总会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秘书处。

第五条 本规定主要应对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协会钢结构大师管理定位不明确,职责不清晰,有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

第六条 成立“钢结构大师”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评委会委员由我国钢结构领域知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委员若干。

第七条 协会科技事务部负责钢结构大师评选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八条 钢结构大师应当具备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钢结构建造领域取得卓著成绩,在本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强烈社会责任感以及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的中国公民;

(二)累计从事钢结构工程工作20年以上(有特殊贡献者除外);

(三)中国钢结构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四)为钢结构行业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专业带头人,曾主持过至少3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含境外项目)的研究、设计、制作、安装、检测及监理咨询等。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同期、同类型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金奖等),个人担任总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以及担任过或正在担任钢结构企业的总工程师、总工艺师;

(五)在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具备以下五项条件中的三项:

1.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或二等奖前五位;获得过省部级(含中国钢结构协会)科学技术一等奖前三位;

2.参加编制国家标准1部以上,或地方、行业标准2部以上;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4.钢结构领域专著,或发明专利(第1发明人)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国际权威会议上发表过10篇以上学术论文(至少1篇SCI或EI);

5.其他突出贡献者,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2位工程院院士推荐信。

第九条 参加评选人员应符合钢结构大师评选标准,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报书,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书写推荐意见。

第十条 凡已连续两次申报未入选的候选人,停止一次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申报钢结构大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钢结构协会钢结构大师申报书》;

(二)身份证、学位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

(三)业绩证明材料;

(四)获奖证明材料;

(五)发表论著、学术论文证明材料、专利证书等。

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装订成册,同时发送电子文本。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协会科技事务部负责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合格者成为钢结构大师候选人。

第十三条 每届钢结构大师获得者人数,为参评候选人总数的 30%左右。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十四条 协会“钢结构大师”评委会,相同于“中国钢结构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委会。

第十五条 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对上报钢结构大师候选人材料进行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当选者得票数需超过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钢结构大师名单在相关媒体和协会网站上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并在授奖前征得获奖人和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 利用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钢结构大师称号的,一经发现,将被取消称号并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八条 对获奖人持有异议的获奖单位或个人,须在规定的争议期内,以书面形式注明异议的关键论点、论据,并附有关资料提交奖励办,逾期不予受理。提异议的单位须在材料上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对于提出异议的个人,须在材料上写清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地址等个人资料。

第十九条 对有异议的获奖人,由协会科技事务部组织专家评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条 申报人不得有宴请、贿赂等有碍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违反者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申报人的礼金、礼品。违反者将取消有关人员参与评审工作的资格,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评审时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不得与申报人在同一单位供职,推荐人不得评审被推荐人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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