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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结构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钢结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国钢结构协会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属于协会制度体系中的第三层级,上级制度为《中国钢结构协会团体标准管理规定》,适用于总会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秘书处。

  第三条 本细则主要应对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各项管理工作不规范,有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钢结构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明确了协会团体标准的立项、编制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应遵循“面向市场、服务行业、自主制定、适时编制、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与技术创新、行业发展、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立项

  第七条 协会分支机构、会员单位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按照要求填写《中国钢结构协会团体标准编制/修订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亦可通过协会网站进行申报。

  第八条 协会分支机构负责归纳、提出和汇总本领域内的团体标准计划建议,并上报协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原则上,每年的3月、7月、10月上旬报送。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科技事务部根据申请内容,负责归纳汇总,提交标委会委员进行审查。

  第十条 协会团体标准计划项目由协会统一批复下达。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由分支机构、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标委会审查,协会批准。

  第十一条 协会团体标准编制计划实行年度情况报告制度,各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标委会提交团体标准制修订情况报告。重大事项应随时报告。

  第十二条 标委会以会议形式、电子邮件投票或函审形式对《中国钢结构协会团体标准编制/修订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同意,由协会发文正式立项。

  第十三条 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由协会秘书处与团体标准主编单位签订《中国钢结构协会团体标准编制项目协议书》(见附件2)。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

  第十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计划项目应按立项要求,由高校、科研、生产、用户等方面单位成立标准编制组,负责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组长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制应按立项要求编制,并确保编制所需人力、技术和经费等各项资源。

  第十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草案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协会规定及要求编写。

  第十七条 起草协会团体标准方案时,应同时编写编制说明(见附件3),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编制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明确标准中涉及专利的情况,对于涉及专利的标准项目,应提供全部专利所有权人的专利许可声明和专利披露声明;

  (五)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对产业发展的作用等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七)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与现行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十一)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初稿由主编单位组织专家会议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进行补充、修改等过程完成征求意见稿,提交协会定向征求意见。协会将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协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填写《中国钢结构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见附件4),并反馈至编制组。若意见重大,应附说明论据或提出论证资料。逾期未提供书面意见,按无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编制组根据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形成标准送审稿,并填写《中国钢结构协会团体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5)。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

  第二十条 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制定CISA团体标准的项目,或现行CISA团体标准的修订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编制组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标委会。标委会组织专家审查会,审查专家不少于7人,且为单数。送审材料与会议通知应于会审前7个工作日提交给审查会全体成员。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送审稿审查一般采用会审的方式,审查专家对审查结论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时需填写“中国钢结构协会团体标准投票单”(见附件6),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见附件7),专家组组长和副组长签字确认。并附 “参加中国钢结构协会团体标准审查会专家名单(见附件8)”。

  第二十四条 对未通过审查的送审稿,标准编制组应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审查,或终止计划。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报批

  第二十五条 通过审查的团体标准送审稿,由编写组根据会议纪要修改完善后,提出团体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填写《中国钢结构协会团体标准报批申报单》(见附件9)的相关内容,连同相应的报批文件提交标委会。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负责组织对报批稿的技术内容、编写质量及有关附件进行全面复核。报批稿的复核要求主要包括:

  (一)应达到标准项目任务书中的预定目标和要求;

  (二)应符合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三)符合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要求;

  (四)应与相关标准,特别是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协调一致;

  (五)技术内容应正确无误,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

  (六)标准中是否涉及专利,如涉及专利,其处置说明是否清晰;

  (七)标准编写格式与表达方法应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

  (八)标准报批文件应齐全,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国钢结构协会团体标准报批申报单》经编制组负责人签字后,按表1规定的报批文件份数及要求报送标委会。

  表1 团体标准报批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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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标委会对协会团体标准报批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按规定进行编号。若不符合要求,则退回至团体标准主编单位。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主编单位应加强对退回报批稿的整改工作。整改后的报批稿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并在上报公文中说明第几次报批。

第六章 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归档

  第三十条 协会团体标准发布后,应尽快出版发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版时,除编辑性修改外,不得改动原稿;

  (二)确保标准文本的印刷质量;

  (三)至少在标准实施前1个月发行;

  (四)确保标准纸质文本和PDF格式电子版二者的一致性;

  (五)按规定赠送出版的标准文本。

  第三十一条 标委会秘书处对协会团体标准电子档案进行管理。

  第七章 团体标准的复审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标委会应根据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结合实施情况统一组织进行复审和修订。团体标准的复审和修订根据需要不定期集中组织。

  第三十三条 协会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可提出协会团体标准复审和修订申请,并填写《中国钢结构协会团体标准编制/修订项目申请书》和《中国钢结构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申请表》(见附件1和附件10)。

  第三十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复审工作由标委会负责。复审形式可采用会审、电子邮件投票或函审。

  第三十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

  (一)标准的技术内容不作修改,应予以确认继续有效;

  (二)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需做较大的修改,应作为修订项目列入标准项目计划;

  (三)属于下列情况的标准应予以废止:标准适用的产品已退出市场,涉及的主要技术已被淘汰;标准内容被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涵盖或替代。

  第三十六条 标委会对标准进行复审/修订进行审核并表决,填写“中国钢结构协会团体标准复审/修订投票单”(见附件11),必须有复审/修订委员的3/4及以上同意方视为通过。

  第三十七条 协会团体标准复审后,由提出《标准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按表2要求报送标委会。

  第三十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由协会批准发布。

  第三十九条 继续有效的协会团体标准再版时,需在标准编号后标注复审确认时间。

  表2 团体标准复审报批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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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当协会团体标准中的任何内容有过时或者错误信息,或者需要新增内容,并且需求和可行性评估表示修订可以进行时,应启动标准的修订。修订标准程序和制定新标准的程序一致。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修订后的年号。

  第四十一条 需作废的团体标准,由协会会长签署“中国钢结构协会团体标准作废公告”(见附件12)。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标准的编号。

第八章 团体标准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 当协会团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协会团体标准时,每项标准修改一般不超过两次,每次修改内容一般不超过两项。

  第四十三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可提出协会团体标准修改建议,由原标准起草的主编单位按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进行《中国钢结构协会团体标准修改申报单》(见附件14)的起草、征求意见,并由标委会进行审查,形成修改申报单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见表3),报协会批准。修改申报单起草阶段的征求意见时间可以缩短为1个月。

  表3 团体标准修改报批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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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修改申报单由协会批准发布。

  第四十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再版时,《中国钢结构协会团体标准修改申报单》作为附件一并出版。

  第四十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复审和修订时,应当将《中国钢结构协会团体标准修改申报单》一并复审、修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具体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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