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钢结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合规开展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四部委【发改经体[2017]199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和《中国钢结构协会章程》规定,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属于协会制度体系中的第一层级,适用于总会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秘书处。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应对以下风险:
协会会费收取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有可能影响协会开展活动。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规定,并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实施。
第五条 会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1.会长单位: 40000 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 15000 元/年;
3.理事单位: 5000元/年;
4.单位(个人)会员: 3000 元/年。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六条 中国钢结构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在总会或分支机构备案的会员),都应履行会员义务,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七条 凡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会费的会员单位,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行业事务部,负责总会备案的会员单位的会费收取统计管理工作,建立会费台账。
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经授权,负责其分会备案的会员单位会费统计管理工作,建立会费台账。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综合办公室负责及时与各分支机构秘书建立统计对账工作机制。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一条 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会费将全部用于为会员单位开展服务活动和必须的相关支出:
(一)协会办公用房费用的支出;
(二)协会网站运行和管理的支出;
(三)协会为会员单位开展各项服务活动的支出;
(四)协会组织发行刊物的支出;
(五)协会管理有关的其他必须支出。
第十二条 按照协会规章制度,严格会费使用审批程序和使用开支范围,保证会费合理有效的使用。
第十三条 会费使用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协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会费交纳时间和账户
第十四条 协会每年四月统一收取当年会费,并邮寄会费收取通知,通知文件同时在协会网站发布。
第十五条 收到会费后,由中国钢结构协会秘书处开具由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十六条 会费交纳账户
收款单位:中国钢结构协会
开 户 行:工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
帐 号:0200010009014476469
第六章 会费减免
第十七条 下列会员单位可申请给予适当会费减免:
(一)协会下属各分支机构的理事长及秘书处依托单位;
(二)地方学协会、媒体单位;
(三)个人会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8年 11 月 3 日中国钢结构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钢结构协会会费收取办法》(修订稿2015)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