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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结构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钢结构协会专家委员是支持钢结构事业发展的宝贵资源。为了更好地发挥该资源优势、促进中国钢结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国内外行业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等活动中的社团作用,加强协会为政府主管部门和为协会会员提供技术服务的功能,更好地推动我国钢结构事业的发展,特成立协会专家委员会,并根据协会章程等管理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属于协会制度体系中的第二层级,上级制度为《中国钢结构协会章程》,适用于总会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秘书处。

  第三条 本规定主要应对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专家委员会管理定位不明确,职责不清晰,各项管理工作不规范,有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专家委员会技术活动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

  (二)组织或参与有关钢结构技术政策、技术发展规划等研讨咨询活动,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意见;

  (三)组织或参与有关行业专业的重大技术交流活动和国内外学术会议;

  (四)接受委托,承担有关科学技术、生产管理等技术咨询和技术顾问工作;

  (五)代表协会承担设计审查、工程评议、工程质量鉴定及工程评标等服务工作;

  (六)承担组织或参与编辑规范、标准和其它技术出版物的工作;

  (七)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专家条件及申请受聘程序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受聘的基本条件:

  (一)有10年及以上钢结构行业工作(包括钢结构企业、设计院、高校等科研机构)经验,业绩较为突出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二)作风正派,客观公正,治学严谨,身体健康,积极参与专家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专业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

  (一)主持过钢结构领域重大科研、设计、施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同时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获得国家级奖项,或获得2项以上省部奖项者;

  (二)参加编制钢结构领域国家标准,或参编2本以上行业标准和协会标准者;

  (三)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如院士、长江学者、劳模等),对钢结构行业有突出贡献者。

  第七条 专家委员类别:

  (一)专家委员为终身名誉;

  (二)初次受聘专家年龄不超过70岁;

  (三)年龄达到或超过70岁的专家为资深专家;

  (四)所有达到或超过80岁的资深专家,荣获 “中国钢结构协会终身成就奖”。

  第八条 申请及受聘程序:

  (一)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者,经2位现任受聘专家或资深专家推荐,可向钢结构协会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填写申请表(附身份证、职称证书、学校毕业证书及与专业条件相关证明材料等);

  (三)经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正、副主任及正、副秘书长)无记名投票,获得2/3以上同意票者,受聘为中国钢结构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发给专家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由各方面专家委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专家组,专家组由各专业专家分别组成。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由专家委员民主选举。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正副主任会议商定后聘任。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的组成,应充分考虑各分支专业的代表面、年龄层次的合理结构。

  第十三条 为发挥70岁以上资深专家的作用,在充分考虑专家身体健康的前提下,酌情安排专家的工作和参加活动。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协会科技事务部。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可参加委员会工作计划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本人简况可在协会网站专家网页中登录显示。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可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等活动。如为有偿技术服务,可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可免费获得《钢结构》期刊。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如以中国钢结构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的名义,参加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需报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在工作中应遵守中国钢结构协会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办事诚信公正、认真负责,切实维护中国钢结构协会和专家委员会的声誉。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有推荐新委员的权利(每人每年不超过两人)。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业委员会的集体活动,视为自动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有自行退出专家委员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技术咨询、服务费用等收入,应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钢结构协会

  201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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