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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结构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管理规定(暂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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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钢结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中国钢结构协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钢结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奖项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三条 本规定属于协会制度体系中的第二层级,上级制度为《中国钢结构协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适用于总会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秘书处。 

  第四条 本规定主要应对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定位不明确,职责不清晰,各项管理工作不规范,有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已经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其它部委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含已获其他社会力量设奖机构科学技术奖项目)的成果;  

  (二)同一成果同时推荐本奖项和其它同类奖项;  

  (三)成果未经科技成果验收、评价或评审的(会议或函评);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及其附件不全或不按要求填写,超过推荐截止日期;  

  (五)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六)不符合本奖项评选范围和相关条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凡通过省(部、行业)、自治区、直辖市级、学协会等组织的科技成果评价(会议或函评均可),且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钢结构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国内外首次提出并阐明,或者国内外首创的研究成果,并得到行业内公认和引用。 

  (二)研发钢结构领域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促进钢结构技术进步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七条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必须按规定填写《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附下列附件:  

  (一)科学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主要技术思路形成、研发情况的概述或试验报告);  

  (二)技术创新成果评价、评审、专利证书(会议或函评均可);   

  (三)成果用于生产实践(工程项目竣工)的时间和应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技术创新成果在应用单位或部门产生的环境、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其中经济效益证明需有财务公章);  

  (五)科技查新报告(其中,特等奖查新报告需由国家科技部指定的查新单位出具);  

  (六)申报项目需提供不超过5 分钟的影像资料。  

  第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相应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协会科技事务部申报。  

  第九条 凡申报的工程项目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受到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相关单位;或申报的科技创新成果涉及到知识产权纠纷和争议等不得申报本奖项。  

第四章 奖项设置 

  第十条 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对作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一)特等奖:主要技术指标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与深度非常大,能促进我国钢结构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重大,或者对国家发展和安全做出特别重大贡献,并取得特别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二)一等奖:主要技术指标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或超过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与深度大,促进我国钢结构行业科技进步作用重大,或者对国家发展和安全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二等奖:主要技术指标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技术难度较大,促进我国钢结构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或者对国家发展和安全做出较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五章 奖项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会员单位或社会其他单位,自由向协会科技事务部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成果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申报。  

  第十三条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成果完成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完成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四条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限额数为:  

等级

主要完成单位数

主要完成人数

特等奖

10

20

一等奖

8

15

二等奖

5

10

第六章 评审机制 

  第十五条 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分为会议初评和会议终评。 

  第十六条 初评由协会聘请不少于 5 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现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终评由协会成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科技奖评委会),科技奖评委会组成不少于15人,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全国钢结构行业内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现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的知名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申报特等奖项目需进行远程视频答辩,申报其他等级奖项项目不需要。 

  第十九条 协会科技事务部是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励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并对推荐申报的奖项材料进行资格和形式审查、分类及组织评审等。 

第七章 奖项评审 

  第二十条 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总授奖数量为申报项目总数的 30% 左右,一等奖(若有特等奖,也包含在内)授奖数量不超过授奖总数的40% 

  第二十一条 协会科技奖评委会召开评审会,科技奖评委现场观看申报项目的5分钟视频资料,经充分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得票数达到与会评委二分之一(含)以上的项目视为拟获奖。  

  第二十二条 参加初评或终评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职权。对被评审项目的内容、评审过程、评审中评审专家个人意见及未公布的评审结果等,负有保密责任。评审中如有涉及与评审专家本人有关的项目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通过审定拟授奖的成果在“中国钢结构协会”网站(网址: www.cncscs.org.cn )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在授奖前征得获奖单位和个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对获奖持有异议的获奖单位或个人,须在规定的争议期内,以书面形式注明异议的关键论点、论据,并附有关资料提交奖励办,逾期不予受理。提异议的单位须在材料上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对于提出异议的个人,须在材料上写清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地址等个人资料。  

  第二十五条 对提出的获奖有异议的奖项,由协会科技事务部组织专家评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到候选单位、候选人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解决。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第二十六条 对于申报材料不完善的项目,可列为缓评项目。缓评项目由各评审组提出意见,并及时将缓评理由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待材料补充完善后,于次年向协会科技事务部提出复评。  

  第二十七条 已获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工程项目、研究成果,若被举报或发现存在质量等问题,或成果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协会有权撤销其奖励,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并在三年内对其相关单位及个人取消奖项申报资格。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协会统一制作并颁发奖励证书、奖励牌匾、奖章等,不发奖金,并在“中国钢结构协会”网站、公众号、《钢结构》杂志等媒体上公布和宣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具体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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